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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后怎么办?如果政府无偿收回,我们的房产怎么办??

发表于2013-07-24

1994年出台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就是说70年到期后我们再重新买一次?或者说重新续租????

发表于2013-07-24

70年后再说吧,咱到那时候已经死跷跷了,随便政府怎么处理!!!

发表于2013-07-24

你的房子35年就是危房了,这么高调干嘛?

发表于2013-07-24

瞎操心 房子能住40年 是可以 但是那得多旧了 好地方政府又开始拆迁重建了 再说全国这么多房子政府真的敢免费收回房子?城市里面的房子就和农村的土地一个性质 政府真不怕动荡不安 肯定到时候续约 交点什么税费 继续

发表于2013-07-24

清朝收盐税
本朝收地产税
拆迁卖房二十年
征房产税二三十年
房子也该破旧了
再拆迁二三十年
……
一轮接一轮

发表于2013-07-24

希望到时候再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时候不要跟房子的价格对等就行了。。。

发表于2013-07-24

用好房子的价钱买他们的烂房子,百姓还没脾气,住个二三十年又得拆!!!

发表于2013-07-24

这难道就是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不是说为人民服务么?。。。。。

发表于2013-07-24

70年以后……想那么远干嘛

发表于2013-07-24

住宅自动续期,商业再交一次土地出让金,法律明文规定的,瞎琢磨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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