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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那些买了房后悔了的,都过来看看

发表于2014-08-28

都说有了房子人生已完成一大半,买房对于有钱人而言那都不是事儿,但是却对于屌丝而言那是真的千辛万苦,不得来一点虚假,所以特别是面对自己不能接受,不可原谅的纰漏的时候拿肯定是厌不下这口气的,所以就出现了很多维权的事情,要求开发商整改,或者要退房!特别是关于退房的,怎样才能退?


购房人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如何享有“法定退房权”?具体退房流程是怎样的?退房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共有五种情况,先看看你属不属于这五种吧。


1、面积误差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凡实际测量的与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的,购房人有权退房。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除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登记面积发生误差处理方式的外,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的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房价款利息。

发表于2014-08-28

2、发商没经购房者同意变更设计

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或者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开发商未能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购房人的,购房人有权退房。

发表于2014-08-28

3、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主体结构指的是承重墙、梁、柱等,如果发生地基基础的沉降超过允许变形值,钢筋混凝土构件产生变形、裂缝,砖石结构没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等质量问题,并经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


当然这个一般人是不可能看出来的,就算看出来也很难举证的

发表于2014-08-28

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

经买受人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支付房屋义务的,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但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个很明显了,我也看过很多楼盘因延迟交房而赔款的,这种最多的是赔款

发表于2014-08-28

5、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起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赔偿损失。

发表于2014-08-28
东方姑娘,您好!您所发的帖子“那些买了房后悔了的,都过来看看”已被设置为精华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发表于2014-08-28

买都买了 后悔也没用了啊

发表于2014-08-28

所以说 买之前一定要想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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